巴黎2015年12月3日電 /美通社/ -- 據2015版《畢馬威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調查》(KPMG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顯示,全球規模較大企業的碳排放報告缺乏一致性,以致利益相關者幾乎無法輕松而準確地對兩家公司的情況進行比較。
畢馬威成員所的專業人員對世界前250強公司在各自年度財務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公布的碳排放信息進行了調查分析,結果發現,五分之四的企業在這些報告中提供了碳排放信息,而這些信息的類型和質量千差萬別。
例如,前250強公司中只有一半(53%)在企業報告中設定了碳減排目標,而其中三分之二的企業并未說明制定這些目標的依據。
報告中的排放類型也有很大差異。大多數公布報告的企業披露的是來自本身業務(84%)和所收購電力相關業務(79%)的排放情況,只有一半(50%)的企業報告了供應鏈的排放。甚至不到十分之一(7%)的企業公布了有關因使用和處理產品及服務所產生的排放的信息。
約一半(50%)報告碳排放的公司讓讀者可以通過其他來源獲取詳細信息,如面向投資者的持續數據保護(CDP)數據庫。而其余一半的公司并沒有這樣做。
畢馬威荷蘭合伙人、可持續發展報告與鑒證服務全球主管Wim Bartels是這份畢馬威調查報告的主要作者。他表示:
“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應該能夠從一家公司的年度財務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迅速而簡單地獲取有關這家公司碳排放的高質量、可供比較的信息。而事實并非如此。”
“很顯然,我們需要改變現狀,而制定全球性報告準則有助于解決這個問題。不應該讓企業獨立去解決;行業機構、監管機構、標準制定者,投資者和其他人都應參與其中。”
畢馬威的調查報告參照了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最近提交給20國集團(G20)的一項提議,希望能設立特別工作小組,為企業制定一致的、與氣候相關的信息披露標準,幫助貸款機構、保險公司、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更好地了解重大風險。1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CDSB)還發布了自愿實施框架,旨在幫助企業在主要財務報告中列出投資者相關的氣候信息。2
畢馬威的報告中包括有關數據、目標和溝通的準則,而畢馬威成員所認為企業在年度財務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發布碳排放信息時應當遵循這些準則。
畢馬威的研究人員根據這些準則設計出了一種評分方法,以此來評估250強公司的報告質量。主要結論包括: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全球趨勢
《畢馬威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調查》根據對45個國家4500家公司報告的分析提出了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全球趨勢的看法。
調查顯示,亞太地區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率高于歐洲或美洲(79%的亞太公司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印度、印尼、馬來西亞和南非等新興經濟體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率較高。這通常是受到政府或證交所監管的推動。
調查還顯示,在年度財務報告中加入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現在是標準的商業做法。在參與調查的4500家公司中,超過一半(56%)的公司都是這樣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