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9年5月24日 /美通社/ -- 近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國內移動應用出海獨角獸企業麒麟合盛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PUS)旗下子公司北京麒麟合盛科技公司被其前員工黃某強等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據編號為(2018)粵0106刑初112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黃某強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零15天,并處罰金人民幣24萬元;被告裴某松、李某嫻、錢某鵬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零15天,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另沒收該團伙違法所得人民幣60余萬元。
從本案相關律師處了解到,犯罪人員此前曾為APUS員工,分別從事產品設計、技術開發、商業合作等不同工作,2016年離職后創業開設上海厚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并開發“Color Booster”等產品同時在Google Play應用軟件市場上線并進行商業經營。
然而,APUS發現其創業公司與APUS在主營業務、產品代碼甚至客戶都高度相似。APUS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后,立即向廣州市公安局進行了控告。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上述犯罪分子在職期間以非法手段竊取了APUS的“APUS Booster+”等多款產品的核心技術和公司經營數據、操作流程和盈利模式等核心經營秘密,并通過在職期間竊取的資料復制開發了“Color Booster”等侵權產品,從而獲取非法利益。最終,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就上述犯罪分子的不法行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據中國《刑法》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相關規定: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法律意識增強 創業者及員工不要以身試法
在過去幾年的創業大潮當中,很多互聯網從業人員在利益面前法律意識淡薄,以致于腐敗及侵權行為頻出,最終以身試法,令人可惜。